海淀法院网今晨公告显示,因 “App Store” 提供下载 “优酷 HD” APP 服务,且使用 “优酷 HD” 可收看原告权属电影,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 “App Store” 的所有者苹果公司(Apple Inc)、“优酷 HD” 的开发运营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其对涉案影片《血搏敌枭》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播出电影《血搏敌枭》;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 5 万元;两被告负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201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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