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的上诉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庭上未达成和解。
案情回顾:
2012年10月,方舟子与周鸿祎就360浏览器的安全性能问题,在微博上展开“口水仗”。方舟子认为周鸿祎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将周鸿祎诉至法院。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鸿祎构成侵权,但其删除了受到侵权主张的微博,并在法庭中表达了歉意,主动消除侵权后果并承担责任,该行为也应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又足以消除损害后果,继续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已无实际意义,故判决周鸿祎赔偿方舟子公证费一千元;驳回方舟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方舟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今日上午,方舟子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案的上诉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的焦点围绕周鸿祎在微博信息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和方式进行。
作为上诉方,方舟子方面认为:
1、被上诉人的微博言论没有事实依据,且有诽谤、侮辱内容,损害后果显而易见,构成侵权。
2、涉案言论通过互联网发表,理应通过相关平台消除影响。
3、被上诉人的网络语言与主流语言不一致。
4、被上诉人在狡辩相关言论发表在报纸广告版上,所以推论出方舟子在买版,这是无依据的。
5、海淀法院的判决与本案虽然有两个主体不同,但判决差距很大。
6、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故意、恶意的。
7、上诉人支出的公证费、诉讼代理人是支出的必然、合理费用,理应获赔。
8、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给予上诉人为处理此事件而付出的精力的补偿。只有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才能维持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9、网络微博言论争执的起因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10、如果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言论侵权,可以另案起诉。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责任。
周鸿祎方面则认为:
1、本次论战是首先由上诉人挑起的。被上诉人发表微博没有侵犯上诉人的故意,语言属于法律许可的言论范围内。因此争议微博不构成侵权。
2、鉴于为了减少争议,我方删除了微博,并对上诉人表示了歉意。
3、诉争言论不构成对上诉人的精神损害。
4、诉讼中,被上诉人已经表达了致歉。并且希望结束双方间的争议。
方舟子方面对一审公证费的判项无异议,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其他内容,判决周鸿祎在《新华每日电讯》报纸广告版及新浪微博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周鸿祎方面则请求法庭维持原判。
双方在庭上未能达成和解,本案将庭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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