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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早,榜妹就被这样一篇文章刷屏了:


《微信公众号抄袭被判赔1万元》,想想还有些小激动呢,非喜闻乐见,喜大普奔不足以描述榜妹的心情。
只是再一看,“双方达成了调解”……调解是动词好吗?
言归正传,此文真正问题出在最后一句:被告在庭上还表示,这次不懂法付出了代价,如今他们转发他人的文章时,都及时注明了原创作者以及出处。
榜妹严肃觉得,不查法条就信口胡说是不对的,并对这种误人子弟的行为表示谴责。
什么?“注明原创作者以及出处”就能表示诚意?榜妹表示,少年,图样图森破。
且听榜妹一一道来。
背景知识:一般而言,对版权的保护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范范畴,相应的,《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样看来,注明原创作者以及出处转载是可以的,并且也是传统媒体一贯的做法。
BUT!
请小伙伴们看清主体!《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指主体是报刊。
难道微信公众号就这样成了没人管的孩子?也不尽然……
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微信公众号作为网络中的一个分支,将由这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规范。
大约长这样:

而后,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大约是这样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见,就法律层面而言,与报刊不同,信息网络(包括微信公众号)上转载是要授权的!要授权的!要授权的!(重要事情说三遍)
不仅于此,微信官方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关于保护原创打击抄袭工作的说明》中也指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剽窃其作品的均构成抄袭。
这回答更是奠定了“授权许可”的江湖地位。
关于转载授权取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微信官方并没有对授权的形式作出具体要求,所以理论上而言,书面、口头、后台留言等方式获得转载授权都是可以的。
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榜妹从运营者处得知,聊天记录作为授权证据是能为微信官方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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