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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不是别的,是定义战!

看到这句话,也许你会感到震惊,感到困惑,或者感到不屑——不对啊,平时学长姐不都是告诉我们千万别把辩论打成定义战吗?平时如果我们把一场比赛打成了定义战,学长姐都是一通劈头盖脸的骂啊!你这怎么和说好的不一样啊,是不是在忽悠我们?

先别急,在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则在美国非常著名的案例:在美国有一位著名的高尔夫球手,叫凯西马丁。他自打生出来他就患有血管骨**综合征,右脚是没有办法长时间行走。

于是他向PGA巡回赛(美国职业高尔夫球巡回赛)官方提出在比赛中得到使用高尔夫球车的要求,以此减轻负担,不用每次击完球都要从一个球洞走到另外一个球洞。

但PGA巡回赛官方拒绝了他的要求,声称如果赋予马丁这样的权利,将会让他拥有一定的优势,对于其他参赛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并且行走是比赛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于是,马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这个案件一直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在这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们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分别是史蒂文森大法官和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观点。

史蒂文森大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争论的重点,即是要找到高尔夫球这项运动的本质,再去探讨使用高尔夫球车进行代步这个行为是否对于高尔夫球的本质造成了损害。

而经过他对于高尔夫球从业者和研究高尔夫球的专家的走访和了解,他认为,高尔夫球的本质就是“用球杆把高尔夫球打到洞里面去,杆数越少越好”。在这个基础上,史蒂文森大法官认为马丁的请求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而斯卡利亚大法官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在判词中,他写道:“如果我们要认为一项事物存在‘本质’,就意味着我们认为这个事物是存在某种目的的。而对于高尔夫球这项运动,我们发现它除了‘娱乐’之外并没有任何的目的。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高尔夫球运动中的任何一项规则是其‘本质’。其实,所有的规则都无外乎是高尔夫球这项运动的‘传统’而已。”那么在这种看法的基础之上,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PGA官方的立场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两位大法官判断的不同,就是因为他们在对于“什么是高尔夫球本质”这件事情的认知上有所不同。甚至在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判决中,已经不仅仅是对于“什么是高尔夫球本质”的讨论,而是“高尔夫球这项运动是否存在本质”的探讨。简单来说,这个案件的核心,就是高尔夫球这项运动的定义究竟为何。

在哲理辩2.0中,执中学长更是用开篇陈词中一段非常简短的论述阐明了这个道理。

执中学长这样举例:“假如我们今天要辩论林志玲是不是美女,假如今天你和我说的是同一个林志玲,你认为什么是美女的标准和我认为什么是美女的标准是一模一样,那绝对不可能发生你觉得是美女我觉得不是美女嘛。”

所以一个题目双方产生分歧,肯定是双方对于讨论的概念之间的理解存在分歧。而这,就是定义战。是的,哲理辩论2.0本身,就是一场定义战。

那么一场定义战应该如何打呢?当然,你可以根据词典或者百度百科先去选定有利于你的持方的定义,或者根据你的持方制定出来一套更加讨巧的比较标准。但是我们要明白,任何语词会有不同的解读,或者会解释成不同的标准,其根本原因都是因为其背后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价值观体系。

这一点在2016新国辩的半决赛,新加坡国立大学代表队和澳门大学代表队关于“权利天赋”还是“权利人赋”的辩论中就体现得尤其明显。在这场比赛中,正反双方的核心争议就是对于什么是“权利”的理解有严重的分歧。

而对于正方,主张权利天赋的一方,其核心框架就是援引了自然法的核心概念,配合着东方哲学的智慧缓缓地拉开一场关于神圣的言说。而反方,主张权利人赋的一方,则援引康德理性主义的基本思想,呈现了一幕冷静而深邃的思考。

在评委点评的环节,陈铭学长和熊浩学长更是举出了边沁和马克思来为反方的论证增添力量。而这些哲学体系和价值观,正是我们去捍卫我们对于辩题的阐释的中坚力量!

看到这里,你明白了吗?定义战并没有错,只不过往往,你的打法太烂了——当被质疑到定义的合理性的时候,除了强调百度百科或者《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你别无他法。

这样的定义战固然相当的无聊,可这个锅,定义战并不背!而一场好的辩论,就是要找到每一个语词,每一个解释,每一个标准背后的那个可以统一而自洽的,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构架或者价值体系。

或许,你依旧不赞同我的观点。假如是这样,也请你不妨想一想,这是不是因为你我对于“定义战”的定义,不是很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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