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0日,小孟应聘到一家机电公司当操作工。双方约定过段时间就签合同,可数月过去了,公司也没提签合同一事。期间,小孟每个月领固定工资4500元,此外还有500元至800元不等的加班费。
2021年8月9日,小孟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认为,应以每月4500元为基数。小孟认为,应当把加班工资算进去。
【点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领取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应当分摊到相应的月份中。
本案中,小孟的要求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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